我需要回深圳待产,呜呜
。
我家麦兜的预产期是9月26日,为了安全起见,也是听从医生的建议,我打算坐火车回家(提速后全程也需要19小时
),所以,我预备从8月20日开始请病假(公司规定休产假当年不能休公休假),只好请病假了
。先请一个月病假,然后再休产假。
不过,算来算去,都有些亏,病假休完,十一长假正好在我的产假当中,如果能从十一以后开始休产假就好了,120天后,正好可以春节后再上班
。
我正在酝酿怎样请病假和产假呢,不知道有没有情况类似的JMS,给些意见阿?!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呵呵,这样我就不用开病假条了,真是高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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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个《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链接放上来,也不知道有没有最近的更新版,我就没去找了,大家将就着参考吧,里面对产假的时间规定有点过时了,应该还是以劳动法为准吧!![]()
http://www.popinfo.gov.cn/popinfo/pop_doczcwd.nsf/v_zcfg/867F9AE966D1F14F48256B2D0025E3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