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女性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按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女性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7、参加过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妇女.
只要你符合上面其中任意一条,去社保中心领生育津贴肯定是有的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004年4月15日后生产或流产的、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1、生育生活津贴:如果生育妇女工作期间单位缴纳的是城镇保险,则按照实际缴纳的基数领取生活津贴,如果缴纳的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则按照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领取,即2464*3个月=7392元。如果是首次生产或晚育者(满24周岁)可增加1个月,即可领取4个月的生活津贴。难产者增加半个月,即4.5个月。
2、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3、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公司要为员工缴纳养老金。
小乖乖,我还有个疑问哦!就是我叫的是小城镇的保险,就是上海最低标准的社保,而且是没有交满一年的,像我这样的可以领吗?具体能领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