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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ally倩倩    2007-08-3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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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倩倩
1.孕期假如何计算?5N+ZvfO~99wed 
  a)     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5N+ZvfO~99wed 
  b)     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予每天公休一小时。(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5N+ZvfO~99wed 
  3) 产假如何计算?5N+ZvfO~99wed 
  a)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多生一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5N+ZvfO~99wed 
  b)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晚育护理假3天。女满二十四周岁,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计算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享受三天护理假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细则)。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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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三期”工资如何计算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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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5N+ZvfO~99wed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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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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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承担。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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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情况在上海市以外的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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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前假有什么待遇规定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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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纠正这些错误做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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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发本人产假工资的80%,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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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有何规定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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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990年以“沪府(90)36号令”转发了原上海劳动局颁发的“沪劳保发(90)109号”文件。这个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同时,有关文件规定,在6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5N+ZvfO~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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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2 sally倩倩    2007-08-3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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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倩倩
举个生育保险的例子,是按04年的平均工资算的,今年应该还多一点。(PRzxfUAY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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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妇女小王上个月做了妈妈,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她,在生产过程中遇上难产。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她能够享受4个半月的生育生活津贴(除规定的3个月外,晚育增加1个月,难产再增加半个月),每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元为基数,总共可以领取9149元。另外,她还可以按规定享受30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PRzxfUAY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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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万人参加保险人均补贴8500元 (PRzxfUAY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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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在上海,像小王这样的失业女性,在生育期间都能够得到生活保障和医疗费补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简称《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4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来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最新统计表明,生一个孩子,目前政府给予的补贴是人均8500余元,今后还可能逐年提高。 (PRzxfUAY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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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收入生育妇女生活津贴水涨船高 (PRzxfUAY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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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也“水涨船高”。《办法》规定,生育妇女若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全市月平均工资计发。根据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这类低收入生育妇女今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将从1847元涨至2033元。 (PRzxfUAY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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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补贴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 (PRzxfUAY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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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办法》还提高了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此外,晚育妇女另增的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3 sally倩倩    2007-08-3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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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倩倩
我想大家都是第一次怀宝宝对国家政策也不是很了解,所以就通过姐姐找到这些资料。传上来给大家参考看看!因为很多公司都是不正规的!所以希望JM们能通过这些保全自己的权益!!不要吃亏了!!
  
#4 sally倩倩    2007-08-3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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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倩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W|wuL'H99wed 
W|wuL'H99wed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W|wuL'H99wed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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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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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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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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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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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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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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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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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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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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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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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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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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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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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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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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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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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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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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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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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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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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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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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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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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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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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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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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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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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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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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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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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效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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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日班次女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具体的设置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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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分散作业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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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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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四百人以上设有医务室的单位,应逐步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妇科医生。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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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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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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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劳动部门应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者,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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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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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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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乡镇集体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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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W|wuL'H99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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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W|wuL'H99wed 
W|wuL'H99wed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5 sally倩倩    2007-08-3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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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倩倩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 @glhsR!>_99wed 
@glhsR!>_99wed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glhsR!>_99wed 
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glhsR!>_99wed 
(1)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glhsR!>_99wed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glhsR!>_99wed 
(3)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glhsR!>_99wed 
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glhsR!>_99wed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glhsR!>_99wed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glhsR!>_99wed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glhsR!>_99wed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 niuniuya    2007-08-3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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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uniuya
多谢!辛苦了!
法律是有,但守法的公司又有几个,还不是能欺负一个是一个除非真的要弄到翻脸

  
#7 LULU    2007-08-3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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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
LZ写的好详细啊,强烈定一个

  
#8 小丹尼的爸爸    2007-08-3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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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丹尼的爸爸
支持LZ,大家都应该据理力争,倒不一定是仅仅为了钱,而是让黑心老板知道我们不是好欺负的!
  
#9 紫藤丫丫    2007-08-3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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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丫丫
可是有很多老板都是明知故犯的!
  
#10 shuxin0628    2007-08-3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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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xin0628
niuniuya 在 2007年08月31日 15:08 写到
多谢!辛苦了!
法律是有,但守法的公司又有几个,还不是能欺负一个是一个除非真的要弄到翻脸

这句话绝对赞同,毕竟对于人来说,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多,除非被逼急了,要不然谁不想太太平平的过日子的

  
#11 kidycg    2007-08-3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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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ycg
级别:
来自:宝山 高境镇
推荐:1人 丫友手拉手行动,获超值奖励
宝宝主页
谢谢楼主,不过这些爱孕指南,办事指南里管管都已经整理过了
  
#12 彭陈    2007-08-3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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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陈
很具体,谢谢LZ,辛苦了

  
#13 瓜田    2007-08-31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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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田
喜欢喜欢,太感谢LZ了

  
#14 shcissy    2007-08-3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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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cissy
级别:
来自:闵行 莘庄镇
这个我在孕早期就仔细查过了,不过还是感谢LZ
我们公司国企,一切按照法律来

  
#15 oran    2007-08-3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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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详细哦,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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