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生日是83.11.11,08.2.11是我的YCQ,请问JMS我算晚育吗?还有个问题,产假要到几个月才能申请,要医院证明什么的吗?
|
2.生育“三期”工资如何计算|z BIDo399wed
|z BIDo399wed 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z BIDo399wed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z BIDo399wed |z BIDo399wed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z BIDo399wed |z BIDo399wed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承担。|z BIDo399wed |z BIDo399wed 因特殊情况在上海市以外的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z BIDo399wed |z BIDo399wed 3. 产前假有什么待遇规定|z BIDo399wed |z BIDo399wed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纠正这些错误做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z BIDo399wed |z BIDo399wed 同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发本人产假工资的80%,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z BIDo399wed |z BIDo399wed 4.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有何规定|z BIDo399wed |z BIDo399wed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990年以“沪府(90)36号令”转发了原上海劳动局颁发的“沪劳保发(90)109号”文件。这个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同时,有关文件规定,在6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z BIDo399wed |z BIDo399wed 哺乳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