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另外,2005年4月上海又推出了“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使得外来从业人员每月可以享受20元的医药费。根据上述规定与政策,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那么外来从业人员是可以享受工伤、老年补贴、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四项待遇的,但是上述待遇并不包括生育保险待遇。虽然外来从业人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外来从业人员的生育权得不到一点保障,倘若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期间因怀孕、流产、分娩、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等情况住院的,那么他是有权享受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的。
所以,既然我们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那我们就应该从住院待遇来争取我们应得的!
1.本市户籍的生育津贴是由社保中心发的,非本市户籍的生育津贴是由所在单位补发的!
好像说本市户籍的在请产假的时候,单位不发放工资的,由社保中心发放,如果单位发放了工资,社保中心就不发放了,而非本市户籍的就是由单位承担的(比如请产假,四个半月,工资是1500块,那单位就得承担四个半月的津贴,即6750块由单位承担!)
2.本市户籍可享受住院补贴,非本市户籍也是可以享受的,但比例好像没有本市户籍的高。(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其中,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参考沪劳保就发2005年8号文》)
(简单地说,可报销费用是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算的,06年平均工资是29569元,起付标准是2682.3元,如果住院的期间,你的总花费费用低于2682.3元的话,那是不能报销的,只有超出总花费的费用,而且属于可报销的范围内才能报销80%,余下的20%由个人承担,如果跟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那就由单位来承担,接下来就是单位为你缴费的时间了,满一个月,就是能报销29569元的三分之一元,缴费满二个月的,能报销29569的三分之二元,但最高的额度不超过29569元的四倍)
(举个例子说:住院总计费用10万块,减掉起付标准额度是2682.3元,超出部分就是97317.7元,在超出部分的97317.7元里面可以最高报销80%,计:77854.16元,然后按单位为你缴费的时间来报销具体费用,算的都是最高的封顶的费用,即: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9569元的标准来算,1个月,最高可报三分之一,即29569/3元,依次类推;2个月,最高可报三分之二,;3-5个月,最高可报一倍,6-8个月,最高可报二倍,9-11个月,最高可报三倍,12个月及以上,最高可报4倍,即29569*4元,这是算最高封顶的费用,就按这个例子来算,可报销的是77854.16元,如果你缴费满了12个月及以上,最高就只能报这么多,不可能是十几万的!还有一点比较重要,报销的费用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只有属于可报的范围才能报销,具体可电话咨询96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