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兜兜※ 在第 2 楼写到: 你老家是哪里啊,好奇怪啊你回上海生啊 |
| *木木* 在第 3 楼写到: 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吧,是不是你们老家的地方政府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了强硬的规定啊 |
帮你查了下你们安徽的计划生育政策吧!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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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生育一孩条件 |
生育二孩条件 |
具体适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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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均视为合法生育(不追溯早婚早育) |
不受间隔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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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隔4-5年 |
安徽省《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报告》(1973.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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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6月23日 |
间隔3年以上 |
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革发[1979]38号)(1979.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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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1月30日 |
1、二孩需审批(无原始审批资料也行); 2、间隔3年 |
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哲行规定(1981.5.9省人大常通过) (4种人可生二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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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30日 |
《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9种人可生二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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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12日 |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生育时男方满22岁、女方满20岁;无重婚、法律禁止结婚的)。 |
1、二孩需审批(首次提出农村独女户生二孩);(无原始审批资料也行) 2、间隔3年 |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10.31省人大常通过) (13种人可生二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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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23日 |
经过批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视为合法生育。 ( ( |
1、审批(持生育证) 2、间隔3年 |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1992.8.30省人大常通过) (13种人可生二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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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1日 |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1995.4.24省人大常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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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31日 |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1997.11.2省人大常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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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31日 |
1、审批 2、间隔3年 |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6.6省人大常通过) (12种人可生二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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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31日 |
取得合法夫妻关系生育的一孩均视为合法生育(1、符合条件、一孩登记;2、生育时男方满22岁、女方满20岁。) |
1、审批 2、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开始不受9个月限制)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7.28省人大常通过) (13种人可生二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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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日以后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6.28省人大常通过) (13种人可生二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