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姐妹们,上海关于三期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已经很进步了,但是为什么现实工作中,当我们怀孕后,往往会碰到单位刁难的事情呢?是老板不懂法律吗?是法律的威慑力不够吗?我想不是的,不光是法律政策的问题,而是我们工作的环境是单位领导直接支配的,领导因为你怀孕给你穿小鞋,但是不公然违背法律,你能怎么办呢?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弊端之一就是它有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当情节没有严重到法律规制的程度时,它是没有用的,而此时我们一样在受着伤害。
我是一名今年4月刚刚参加工作并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令我痛心的是,5月份我发现怀孕后,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先是表现出冷淡对待,后来居然提出了让我打辞职报告的,然后再临时聘用的要求,他们不想为我交社保、公积金等。这不是一般的单位啊,这是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人聚集的地方,是为民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地方,而它却可以无视法律的价值,如此对待律师。当然事务所内部,也是有分歧的,并不是每个领导都准备这样解决问题。由此,我想到一个问题,现在律师事务所的开办门槛虽然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制的,然而隐名问题相当严重,一些不具备主体资格,但是有钱的实体,假借具备主体资格的人的名义,开办了律师事务所,于是真正掌权者的素质可想而知,他们无视法律的大胆妄为可想而知(因为所有的执业规范对于他们都不适用)。我遇到的正是这样的问题,所以大家也不要对所有的律师、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失望。
后来经过协商,在我的妥协之下,我承诺放弃产假期间的一切待遇,包括所有的金用我自己钱交,并给领导写了道歉信后,紧张的气氛得以缓解,我8月份拿到了6月7月单位拖欠我的工资。然后面临的就是8月9月严格的工作时间安排,动辄就要扣工资的严峻形式。我承认,或许不仅仅是因为我怀孕事情成了这个样子,可能有我个性上比较直率的原因。但是看了论坛里其他姐妹的某些遭遇,我不得不相信,真的是太多的人在怀孕期间受到了来自工作单位的委屈。我们顾虑太多,我们知道自己的权益在受到侵犯,但是我们还不想把关系搞僵,我们知道法律站在我们这边,可是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我们在承受了委屈之后,才可能收获一丝丝安慰,然而,我们腹中的生命,我们那么的爱TA,我们需要的是快乐的孕期,事后的补偿来的太晚,对于这个小生命又有多少意义呢?由此,我想如果想改变现状,还是需要政府可以加大对三期妇女的保护力度,譬如应该在生活保障方面保障妇女至少整整一年的生活费用,而不是几个月,大多数的夫妻一生只生育一个孩子,让每个女人在孕期无忧无虑的来孕育宝宝,是多么重要的事情,而政府花掉的钱与获得的收益相比显然是很小的。我们的官员每年贪污要贪掉多少啊!
仲裁和诉讼的滞后性,法律的事后救济性,对胎宝宝究竟有什么意义呢?!TA们需要一个快乐妈妈来安心,无所顾虑的孕育ta啊!
2007年09月30日 14:28, Brighty 作第 1 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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